佛山市阳江商会章程
(2017年8月20日第二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佛山市阳江商会,英文名称是foshan
city yang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fsyc 。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佛山市阳江商会是由在佛山市域范围内从事合法经营、投资、管理等的阳江籍工商界人士自愿组成的,以促进佛山阳江市际经贸合作与社会发展为义务的联合性、异地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本会的宗旨: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为根本准则,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始终以团结协作,扶贫助困,维护权益,增进交流,共同发展为着眼点,为促进两地经济繁荣、社会和谐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接受市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佛山市禅城区工业路2号联达商务中心9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会员企业依法经营;
(二)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相互沟通,及时听取会员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合理的意见和诉求,寻求政府支持和帮助;
(三)协调会员关系,促进会员企业之间生产、经营、业务、技术、信息等交流,开展相应咨询培训活动,分析经济形势和市场走向,为会员寻找商机提供服务;
(四)帮助会员企业与银行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五)促进会员企业、行业和区域之间的业务合作和发展横向联系,帮助会员改善生产经营管理和市场开拓;
(六)组织会员开展联谊活动和对外交流,增进不同地区商协会之间的友好往来,提升经营发展的软环境;
(七)办理两地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机构授权或委托的相关事项;
(八)组织会员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支持社会公益与慈善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由在佛山市区域内从事工商企业投资经营,包括具有“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经营者”证照的阳江籍人士构成。本会会员为企业单位会员,原则上不吸收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有代表性或有一定影响力;
(四)单位会员持有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和个人合法身份,并在近三年内无违法记录和进入征信黑名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根据自愿原则提交入会申请表和身份证复印件、营业证照复印件;
(二)由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查后报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审核通过;
(三)会员在商会担任与会费等级相关联的职务,通常要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则由会长例会初议后报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并在下次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中予以追认。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各种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会事务的提议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本会出面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制度,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标准和期限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主动提供有关资料;
(六)关心家乡建设,积极参加本会倡导的公益慈善活动;
(七)关心支持本会工作,宣扬正能量,尊重和服从本会领导,协助本会发展新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时间为每年8月):
(一)会长:当选者当年缴纳会费人民币100,000.00元,以后任职期间每年缴纳会费20,000.00 元;
(二)常务副会长:当选者当年缴纳会费人民币60,000.00元,以后任职期间每年缴纳会费15,000.00 元;
(三)副会长:当选者当年缴纳会费人民币50,000.00元,以后每年缴纳会费 10,000.00 元;
(四)常务理事:当选者当年缴纳会费人民币10,000.00元,以后任职期间每年缴纳会费5,000.00 元;
(五)理事:每年缴纳会费 3.000.00 元;
(六)会员:每年缴纳会费 1,000.00 元;
第十三条 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逾期(三个月)不缴纳当年会费或一年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有特殊情况逾期缴纳会费的会员,要书面说明原因,并由秘书处报分管副会长批准。否则,视同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一)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或有损害本会利益的言行,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坚持不改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二)本会根据实际需要设荣誉会员称号。名誉会员须曾为商会积极活动,在片区会员中有威望且年纪在六十五岁以上又收入不丰的老同志。荣誉会员不需交会费且享有一般会员的同等权利。荣誉会员的人选由秘书处提名,经常务理事会议审定,提交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名。名誉会长和顾问人选必须是遵纪守法、道德高尚、热心为人、乐于奉献,在佛山或他地较有影响、身体健康的阳江籍人士或资深乡亲。其聘任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初步人选,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发给聘书。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不具备会员身份,通常应邀列席相关会议、活动或接受咨询,因而不具表决权。
第十六条 本会设创会会长称号。创会会长为第一届当选会长,第二届转任。创会会长具有永久会员资格,可出席会长会议,并有表决权,创会会长缴纳会费的标准以自愿为原则。
第十七条 本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设荣誉会长称号。荣誉会长人选为曾任常务副会长以上职位且有突出或特殊贡献者,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在职荣誉会长按其职位尽其职责及义务(包括交纳会费),非在职荣誉会长交纳会费的标准以自愿为原则。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在500人以上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的产生方式:选举。通常将会员按行业或地域分片或分组,再按比例确定的名额选出会员代表。组成代表大会的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会员和会员代表的任期均为四年。
第二十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制定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产生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副监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选举方式通常采用票决制
;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通过或否决理事会的决议;
(五)决定或终止有关重大事宜;
(六)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聘任或解聘名誉会长和顾问。
第二十一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四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临时大会与常规大会效力等同。
第二十二条
(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对商会机构重要任职人选的选举和对重大事项的表决均采用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员可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也可另选他人。而对经理事会或监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的一般性事项,则可采用简易程式(如鼓掌、举手)进行。
(二)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选举或决议应当有与会会员(或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或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筹备和组织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商会的重要事项和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编制商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工作计划以及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决定商会各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会同监事会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违规会员的除名;
(七)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任免商会下属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会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商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主要负责人,并决定其薪酬事项;
(八)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相应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网络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重大事项须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书面文件,并向全体理事或全体会员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的须同时提出议题。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通常每半年应当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过半数的常务理事表决(重大事项须票决)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或决议,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会长常务会议和会长例会制度。会长常务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例会由副会长以上和秘书长等组成,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主要研究处置日常重要和应急等事务。会长常务会议不定期召开,会长例会通常每两月召开一次,遇有紧急事务时则应及时召开,并将会议成果(重大事项须票决)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告。必要时,会长例会可扩大到常务理事。
会长常务会议和会长例会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秘书处提出设立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例会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或备案。
本会在会员相对集中的片区(或行业)设置若干副秘书长职位,由理事会直接任免。片区(行业)副秘书长人选由所在片区(行业)会员提名推荐,经秘书处调查核实和评估后报理事会批准。片区(行业)副秘书长的主要职责是上下沟通联络,倾听和收集民意,反映情况,协助化解矛盾和发展新会员。片区副秘书长可兼选属地分会的副会长、秘书长或工作(联络)部长。片区(行业)副秘书长接受商会秘书长和属地分会会长的领导。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成员5人,并设正、副监事长各一名。正副监事长和监事由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长位次等同于常务副会长,副监事长位次等同于常务理事,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位次职权与理事对应,商会正(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副监事长、理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且品德、诚信俱佳;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和正副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 70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组织管理能力较强;
(五)未受到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秘书长视实际情况采用选任制或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会员企业中产生,可由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兼任。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理事各若干人。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副会长中合适人选担任,但均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理事等每届任期4年,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但会长一般不超过三届。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常务会议和会长例会;
(二)检查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会议决议和重要决策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以及名(荣)誉职务和顾问人选,交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表决。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人选,并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五)负责商会重要工作事务。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授权、委托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代为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制原则,完成好工作任务,必要时实行轮值制度;
(二)受会长委托召集和主持有关会议及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三)受会长委托,代表本会率队外出参加各有关交流与协作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本会事务,建立规章制度并提出相应建议;
(二)组织领导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大会通过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四)协调商会所属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五)向会长提出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主要负责人的建议人选;
(六)协调商会内外事务,组织开展会员活动和筹备商会各种重要会议;
(七)处理商会其他日常事务;
(八)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和会长会议(聘任制时为列席)。
本会设若干常务副秘书长职位,可外聘也可由常务理事兼任,按分工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常务副秘书长人选由秘书长向会长提名建议,并由理事会任免。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并提出新年度工作计划;
(二)监督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表决)、罢免程序;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并向会员通报;
(四)派员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监督会议程序的有效性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协同理事会审查会员资格并对违规会员予以处分。
监事会成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组织监事会行使本职职权;
(二)列席会长例会、会长常务会议、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会议,对商会重大事项决策有发言权和风险评估监督权;
(三)对损害本会利益的会议决议有否决权和向会员报告权;
(四)对违反本章程规定或超越集体处事权限的个人行为,有权否决、干预、制止并向会员报告;
(五)严格审核商会大额开支,按财务制度办事,对违反制度的有权不予审批报账,并责令纠正,造成商会会费或其他资产损失的,责令违反当事人担责;
(六)副监事长协助监事长开展工作,监事长因事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监事长代理或指定一名监事临时负责。
第三十九条
理事、监事、常务理事等的变更和增补。届中理事、监事的变更和增补必须由理事会、监事会分别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追认。常务理事、副监事长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理事或监事公告,并经理事会或监事会追认。
第四十条 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的变更和增补。本会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变更和增补先由理事会或监事会审议确认,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的变更。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时,会长单位应提前两个月书面报告理事会,并可推荐相应的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书面报告后,应在30天之内开会研究,确定人选并组织大会选举。选举结果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备,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四十二条 会员分布比较集中且数量众多的区域(或片区、行业),经商会理事会批准,可以按片区或行业设立分会。分会隶属于商会,通常以地域或行业冠名。
分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必要时可设秘书长或工作(联络)部长一名。以上成员由该区域(片区)或行业内的商会会员选举产生,并报理事会备案。分会会长可由属地(或行业)的商会副会长或常务理事兼任。分会活动经费自筹,经费较充裕的可聘请专职工作人员。
商会会员可实行按片区、行业或分大组进行管理,采取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副秘书长的模式帮扶和服务会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商会应及时如实答复,合理的建议应当采纳。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商会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等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商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或向社会购买服务。若是聘任,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接受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财产清算,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 《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 》 规定,于每年 3 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其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创办经济实体投资项目或开展涉外活动等,在活动前应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行政、财务、业务等日常管理工作,由理事会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进行规范。
第五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可实行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社团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按市场经济行规处置。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发生不可抗力重大事件的;
(二)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商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商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按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处置。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